辽宁省的土地收回政策主要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下是对辽宁省土地收回政策的详细解读。
土地收回政策的目的和背景
目的
- 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通过收回闲置土地,减少市场上未开发土地的数量,优化土地供求关系。
- 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土地,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和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 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通过盘活存量土地,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稳定市场预期。
背景
-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包括《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等文件。
- 经济环境:受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影响,辽宁省部分地区土地市场成交量逐年走低,政府希望通过收回闲置土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收回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 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优先收回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 司法或破产程序中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 低效用地再开发: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收回的土地。
- 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程序
- 调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构筑物的权属、面积、证载用途等进行调查。
- 评估: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评估。
- 协商: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 拟订方案:编制收购方案,明确收购标的、价格、资金来源等。
- 方案审查:分级审查收购方案,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 签订协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明确收购价款来源。
- 支付价款:根据协议约定支付收购价款。
- 土地储备和注销登记:办理土地储备批复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土地收回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 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使用年限、土地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
- 具体标准:例如,沈阳市辽中区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人民币左右,未利用地约为每亩3.6万元。
- 区域差异: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有所不同,具体标准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情况制定。
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为公共利益需要、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违反合同规定等情况。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细化了土地收回的具体操作和要求。
辽宁省的土地收回政策通过明确收回条件和程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需要多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辽宁省土地收回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辽宁省土地收回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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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收回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批准文件或企业申请,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通知原使用权人听证权利。 -
听证程序
使用权人需在收到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土地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并形成结果。 -
报批与审批
方案及听证结果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进入下一阶段。 -
下达收回决定书
土地部门向原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步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一般为60日)。 -
注销登记与公告
原发证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注销手续,收回土地证书并发布公告。若涉及出让土地,需终止出让合同。 -
补偿处理
- 无偿收回:因迁移、破产、违法等原因收回的,不予补偿。
- 有偿收回:因公共利益收回的,由新使用权人或政府按评估标准补偿。
特殊情形说明:
- 若土地存在抵押,需先解除抵押合同并注销登记。
- 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影响程序执行。
以上程序综合了国家层面及辽宁省地方实践,具体操作需结合个案情况。
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土地收回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具体依据不同场景和土地性质有所差异: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以济南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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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式
- 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适用于工业、仓储用地等特定情形,可按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建(构)筑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或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确定。
- 综合测算收回补偿:适用于济南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覆盖范围的土地,补偿为土地补偿与建(构)筑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之和,且土地补偿不超过封顶价格。不同级别工业用地补偿公式不同,例如Ⅰ、Ⅱ级工业用地补偿为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商服+住宅基准地价)÷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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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的土地由区政府另行制定标准;规划为道路、河道等线性工程需超范围收回的,由项目主体报批后实施。
- 开发园区内土地由园区制定标准,享受过优惠政策的需处理遗留问题。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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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构成
- 土地补偿费:耕地补偿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如旱田约5.3万元/亩,水田最高9万元/亩)。
- 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农业人口计算,每人补偿为年产值的4-6倍,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5倍。
-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青苗按季产值30%-100%补偿,多年生林木可获移植费;房屋补偿区分结构类型(如二层楼房最高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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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更高,确保粮食安全。
- 社保安置成为刚性要求,多地推行“留地安置”“社保安置”等模式。
三、国有农用地收回补偿标准
- 补偿项目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集体土地标准执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实际投入补偿。
- 长期承包国有农用地的职工失地后,安置补助费可给予个人或用于农场再就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补偿标准
- 市场价值补偿
- 参考收回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保不低于取得土地成本,并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剩余开发年限、实际投入等因素。
- 例如,某公司因公共利益被收回土地,补偿金额按审计确认的土地取得价款+前期投入+利息计算。
五、全国补偿梯度差异(2025年新规)
- 东部地区:如上海、浙江综合地价超80万元/亩,北京通州试点“宅地置换+产业扶持”。
- 中部地区:湖北、河南执行15-30万元/亩,武汉新增“住房团购补贴”。
- 西部地区:云南、贵州普遍8-15万元/亩,西藏对生态脆弱区追加20%环境补偿。
总结
土地收回补偿需结合土地性质(国有/集体)、用途、区域政策综合确定,核心原则是保障权利人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具体执行时,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专业律师。
土地收回公告的发布方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现行规定,土地收回公告的发布方式和期限主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发布方式
- 张贴公告:需在拟收回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组)政务公开栏或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及时获取信息。
- 政府网站公示:同步在县级及以上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例如霍邱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uoqiu.gov.cn/),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二、公告期限
- 最低期限:公告期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的征收公告即采用此标准。
- 特殊情形:若涉及听证或补偿方案细化,公告期可延长至30日,例如重庆市规定收回方案需在政府网站和地块处同时公示30日。
三、补充说明
- 公告内容需包括收回原因、范围、补偿标准及办理流程等核心信息。
- 被征收人若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可通过向自然资源部门反映或申请听证等途径维护权益。
以上规定综合了《土地管理法》及地方实施细则,确保土地收回程序的公开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