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核退役人员的认定依据,不同省份的具体政策存在差异,主要区别体现在认定范围、时间节点及保障政策等方面。以下是综合整理:
一、认定范围
-
参战退役人员
-
参与过核试验的准备工作、实施及辐射监测等任务;
-
在核试验现场驻扎过规定时间;
-
接受过核辐射防护培训。
-
-
涉核退役人员
-
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参与核试验相关工作的退役人员;
-
1990年1月1日前入伍的涉核人员,退役后不再享受参核津贴,但可能享受其他优抚政策。
-
二、认定依据
-
档案记载
-
参战、涉核任务的相关记录(如任务书、工作日志、剂量监测报告等);
-
入退伍时间、原服役部队与中央军委名录的吻合度。
-
-
其他证明材料
-
核试验参试证明、工作记录、核辐射防护培训证书等;
-
外文慰问信(如越南、老挝)原件及退伍证时间吻合。
-
三、政策差异
-
时间节点划分
-
1990年1月1日前入伍的涉核人员,退役后不再享受参核津贴,但可能依据其他政策(如困难生活补助);
-
1990年1月1日后入伍的涉核人员,需重新认定为参核退役人员。
-
-
保障政策
-
参战退役人员: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优抚对象待遇;
-
涉核退役人员:1990年前入伍者可能享受特殊津贴,但需符合当地经济困难标准。
-
四、认定程序
-
档案核查
-
退役人员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档案及证明材料;
-
民政部门与中央军委名录进行比对。
-
-
证明人要求
- 档案无参战/涉核记载时,需两名战友出具“四同”证明(同参战、同地点、同一部队、同营级)。
五、建议
若需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建议联系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完整档案及证明材料。不同省份政策存在差异,需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