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枣庄,产检补贴属于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相关要求如下:
- 参保要求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才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也可享受相关待遇。但如果用人单位首次参加生育保险或中断缴费后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补缴期间不视为连续缴费,在当期缴费到账后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结算。
-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 10 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产前检查等费用,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 10 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补贴标准
- 产前检查补助不设起付线,按 60% 的比例支付,累计最高支付 800 元。
- 妊娠 3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 300 元。
- 妊娠 7 个月以上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 400 元。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政策信息,可拨打当地医保部门公开电话或政务服务热线 12345 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