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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没有权利强行不让病人出院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解释: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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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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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 :
-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
-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医院不能强行不让病人出院,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患者病情达到出院标准、患者要求出院并签字确认承担出院后的一切责任,或者医院因病床周转率等原因建议患者出院。在这些情况下,医院应当遵循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