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市职工医保政策,退休时必须补缴的医保年限要求如下:
一、最低缴费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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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 :需累计缴费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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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需累计缴费满25年。
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需补缴至满足年限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特殊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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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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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满35周年且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停止缴费并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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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满30-35周年的,需补缴至缴费满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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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不足30周年的,补缴至缴费满(30-实际缴费年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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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0年,且需经人社部门认定工龄。
三、补缴方式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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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基数 :按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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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年限 :需补足差额年限,例如缴费16年需补缴14年或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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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携带身份证、养老退休审批表到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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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异地就医 :退休后若异地居住,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医保待遇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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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2026年1月1日起,洛阳市将统一实行累计缴费年限政策,预计退休时未达年限的参保人员可补缴所差年限。
以上政策综合了“老人老办法”与“新人新办法”,具体待遇以退休时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