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大病救助的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类人群和疾病:
一、救助对象
根据《长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 1.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孤儿。
- 2.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即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
- 3.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4.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二、救助范围
救助范围主要针对重大疾病,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类型的癌症。
2.尿毒症:需要进行透析治疗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3.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脏事件。
4.急性脑中风:急性脑血管事件。
5.重症肝炎:包括各种类型的严重肝炎。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严重的胰腺炎症。
7.苯丙酮尿症:一种遗传性代谢疾病。
8.各种心脏病及心功能不全三级:包括各种类型的心脏病及其严重并发症。
9.高血压III级:严重的高血压。
10.心肌病:心脏肌肉疾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脏疾病的严重阶段。
12.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13.糖尿病: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疾病。
14.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的关节炎症。
15.脊髓损伤合并截瘫:严重的脊髓损伤。
16.精神分裂症:严重的精神疾病。
17.系统性红斑狼疮: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
三、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根据不同类别的人员有所不同
1.住院救助: 一类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不设起付标准。 二类人员:起付标准为8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救助。 三类人员:起付标准为35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按40%比例救助。 四类人员:起付标准为8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按30%比例救助。
2.门诊救助: 一类、二类人员:门诊慢性病救助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5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000元。 门诊特殊疾病救助标准参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3.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视资金承受能力,适当给予倾斜救助。
四、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且根据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五、特殊疾病
长春市还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提供专项救助,如渐冻症、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等
总结
长春市的大病救助政策旨在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保障,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具体的救助范围和标准根据不同类别的人员和疾病有所不同,建议有需要的市民详细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