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门诊报销政策
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本人签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门诊部就诊报销比例为70%;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报销比例为60%。参保居民在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参保大学生在待遇享受期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70%支付。
门诊紧急抢救
参保居民因门诊急救抢救入住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及相应支付比例予以支付。不属于门诊急救抢救的费用不纳入住院统筹支付。
门诊慢性病
参保人员患有如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伴有并发症等55种慢性病(以往政策是44种),在具有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后,可享受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初次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通过后,于认定通过次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复审认定通过的,连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
患有符合西安市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规定和特殊病种适应症条件的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可享受报销待遇。若使用乙类药品,需要按照乙类药品先行自付5%。
门诊特殊药品
参保居民门诊使用符合西安市特殊药品政策规定和特殊药品适应症条件的特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按5%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60%比例进行报销。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住院报销政策
- 市内住院:城镇居民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居民住院24小时内携带医保本及到所住医院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出院时由医院直接报销,居民个人只需交纳个人自付的费用。
- 市外住院(异地急诊):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临时赴外,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治疗费用,首先要选择当地一家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如果没有,可选择当地的公立医院并在24小时之内电话给医保办备案。出院后,参保居民需携带门诊紧急抢救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等)、住院费用明细单、就诊医院级别证明及住院票据等材料,报本区医保办办理报销。
- 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标准为150元,报销比例80%;二级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60%;三级特等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50%。
大病保险政策
参保患者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性病中Ⅰ类8种、门诊特殊疾病、特殊管理药品以及2种罕见病(戈谢病、庞贝氏病特效治疗药物注射用伊米苷酶、注射用阿糖苷酶α)产生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参保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不设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