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去康复科的费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报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具体要求和情况说明:
- 前提条件:
- 认定为工伤:职工需被认定为工伤,即受伤是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一般要在受伤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 参保及缴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 规定医疗期内:在规定的医疗(康复)期内,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康复治疗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并在康复协议机构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
- 报销方式:
- 联网结算:许多地区已实现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的联网结算。如杭州市萧山区,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部分工伤定点医院开通了工伤联网结算服务,工伤职工在这些医院就医(包括门诊、住院),凭相关证件,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医院直接网上结算,不用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自行垫付医疗费。
- 手工报销:对于未实现联网结算或有特殊情况的,需要进行手工报销。例如在厦门市,因正常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申报,需填写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单,并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门诊诊疗材料(含医疗(康复)治疗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住院诊疗材料(含医疗(康复)治疗票据、费用清单、医嘱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向社保中心申请报销。
不过,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自行到非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若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还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材料,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剩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