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跨市就医的最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备案管理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但参保市可以设置变更或取消时限,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异地生育就医人员:按照参保市规定执行。
2. 就医管理与服务
- 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按规定对省内跨市就医人员进行身份识别,为跨市就医参保人员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同等的诊疗、购药、结算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备案等服务,实时上传就诊、购药、结算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备案信息等。
- 预付金:省医保中心按照上年度跨市就医支出总额的25%核定各市跨市就医年度预付金金额,各市收到通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预付金划入省结算专户。每月月结后,当各市跨市就医年度预付金结存量低于30%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足。
3.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 全省互认:省内跨市就医人员可在符合资质的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全省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员待遇认定信息全省互认,省内更换参保市有效期内的门特病种无需重新办理认定。
4. 转诊就医
- 不得将本地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先决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应以患者病情为出发点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需要转诊时可通过不同形式安排转诊,不得将在本地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先决条件。
5. 急诊就医
- 视同已备案处理: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相应系统接口办理直接结算,无需垫付费用返回参保地零星报销。
6. 外伤就医
- 加强外伤人员身份认证:对于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为参保人员办理直接结算。
7. 医保报销待遇
- 执行参保市政策: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生育保险待遇等执行参保市政策。
- 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使用材料方式办理备案的,可以在备案市和参保市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以上就是广东省内跨市就医的最新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