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下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
- 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如一些具有滋补气血、调理身体机能但并非针对特定疾病治疗的药品。
- 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例如含有麝香、犀牛角、虎骨等成分的药品,因涉及保护珍稀物种,不纳入医保报销。
- 保健药品:这类药品主要用于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如一些维生素类的保健药品。
- 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预防性疫苗如流感疫苗、肺炎疫苗等(除特殊规定外),以及避孕药品,通常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
- 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比如用于美容的美白针剂、减肥的减肥药等,都不属于医保报销范畴。
- 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某些在诊疗过程中作为辅助治疗手段,且无法单独计价收费的药品。
- 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例如一些药酒、果味的糖浆制剂(儿童专用除外)等。
- 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由医保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判断。
即使药品在医保目录内,若存在在非定点医药机构购药、超出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用药等情况,医保也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