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标准限值因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类型(如现有污染源、新污染源)以及所在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废气排放标准及其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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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例如,对于某些特定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该标准规定了其在不同情境下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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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定标准:不同行业有各自的废气排放标准,这些标准通常比综合性标准更为严格。例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了丙烯酸废气的排放限值为20mg/m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对制药工业的废气排放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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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某些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控制需求,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例如,上海市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措施,其地方标准可能高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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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排放限值:对于重点区域的重点行业,国家可能会规定特别排放限值,以加强污染控制。例如,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涉及的特别排放限值适用于相应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污染物。
废气排放标准限值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体系,旨在确保各类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标准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