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产前假是算在产假里面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这意味着,产前假是产假的一部分,并且产前假的天数固定为15天。
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据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根据生育的孩子数量额外获得60天(一孩)、70天(二孩)或80天(三孩)的产假。因此,如果加上这些额外的假期,总的产假时间将会更长。
值得注意的是,产前假的具体安排可能会因企业或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有些企业可能会允许员工在预产期前提前休产假,而有些地区则可能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孕妇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前休息,法律也允许申请额外的产前假,但这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并得到单位的批准。
对于产前假期间的待遇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产前假期间应享有与产假期间相同的待遇和保障,包括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劳动保护等。雇主不得因员工休产前假而降低其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来说,产前假确实是包含在产假中的,而且它是为了确保即将生产的女性能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来准备分娩。在广西,这15天的产前假是法定的,并且应当视为整个产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具体的执行细节可能会有所差异,但总体原则是一致的,即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果您所在的单位或地区有关于产假和产前假的特殊政策,建议查阅当地的相关法规或咨询人力资源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