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是为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制定的。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12月27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并在2019年7月16日进行了修正。
主要内容
总则
-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办法。
- 综合效益: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 优先复垦为耕地: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 机构和人员: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 协同配合: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 监督和指导: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标准遵守: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 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方案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 方案类型: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 分阶段实施: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专家论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 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 费用支取: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 年度报告: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 质量控制和管护: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
其他内容
包括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土地复垦验收、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土地复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的建设、造价、质量控制、评价等活动。
重要性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土地复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