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的计发月数通常由人社部统一规定,依据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记账利率等因素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以 2005 年国发 38 号文为例,是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 0 岁预期寿命、预计记账利率固定的条件下,假设每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相同,使个人账户发放段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与退休前个人账户总额相同,此时的发放时间即为计划发放月数。其计算公式为:
计发月数
其中,r为未来年记账利率或投资收益率,n为发放月数,T为城镇人口平均预测寿命,t为退休年龄。
例如,60 岁退休时,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 0 岁的预期寿命为 75.21 岁,按照利率4%来计算,将相关参数带入公式后,四舍五入可得计发月数为 139 个月。
以下是具体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5616441230571584222658152432235914544220601394521661132462126212547208631174820464109491996510150195669351190678452185687553180696554175705655170--
如果是延迟退休,且延迟的月份在现行计发月数表中没有对应的标准,可在现行计发月数表基础上按照月份进行折算来确定。比如,60 岁至 61 岁之间延迟退休,60 岁退休计发月数是 139 个月,61 岁退休计发月数是 132 个月,两个年龄之间计发月数差是 7 个月,那么 60 岁至 61 岁之间每延迟 1 个月计发月数将减少÷≈0.5833个月。如果是 60 岁零 9 个月退休,其计发月数就是−0.5833×≈133.7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