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是规范本省安全生产活动的核心地方性法规,经多次修订形成现行版本。以下从立法沿革、核心内容及重点修订方向进行综合说明:
一、立法沿革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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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与修订历程
- 2014年首次颁布实施,2018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正。
- 2022年8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全面修订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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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上位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二、核心内容及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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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与责任体系
- 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治理和风险防控。
- 责任体系:
- 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
- 生产经营单位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承担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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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制
-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考核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 部门分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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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制度设计
- 风险防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依据。
三、2022年修订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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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党的领导
新增“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条款,突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领导。 -
细化主体责任
- 明确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权。
- 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他岗位人员在履职中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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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结合本省安全生产任务繁重的实际,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建设,通过法治手段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安全统筹。
四、实施成效与意义
自2014年首次颁布至2022年修订,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94.5%和63.2%,体现依法治理的显著成效。现行条例通过制度创新和责任压实,为龙江全面振兴营造安全环境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