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深圳社保不交了,个人部分也不可以随意退出来,但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可以退还:
-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缴满 15 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地户籍参保人退休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户籍地。如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 重复参保且结束劳动关系:如果参保人在多地重复参保,在归集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 “先转后清” 原则,不能转移合并的个人缴费本息会退还给本人。例如,参保人同时在深圳和老家缴纳社保,可办理转移,由转入地处理重复缴费退费。
-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参保人加入其他国家国籍,自动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可在离境时或者历经后以书面的形式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金额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 参保人员死亡:参保人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申请退还,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