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医疗保障定点申请作出了如下规定和要求:
- 申请条件
- 机构类型: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等各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
- 运营时间:正式运营至少 3 个月。
- 人员配备:至少有 1 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 管理制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 信息系统: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联网直接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
- 其他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东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 与医疗保障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材料中属于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等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医疗机构无需另行提供。
- 不予受理情形
-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 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自发现之日起未满 3 年的。
-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3 年或已满 3 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1 年或已满 1 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5 年的。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 申请流程
-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 受理审核: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 组织评估: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 3 个月内完成对医疗机构的评估,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核查相关材料、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信息系统等。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 签订协议: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市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拟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