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药开药医保规定如下:
- 支付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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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药实行单独支付管理规定,不单设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不受门诊慢特病病种限额限制,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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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住院、门诊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15%,剩余85%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为83%,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60%。
- 鉴定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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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使用特药需先申请备案,备案成功后从审批通过之日起享受待遇,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备案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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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药所需鉴定资料包括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影像学报告、病理检测报告、基因检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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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药品申请鉴定流程:持鉴定资料在门诊5-7号窗口领取申请表,门诊挂特药医师专家号鉴定,门诊5-7号窗口审核盖章,医保局10楼审核盖章,门诊5-7号窗口信息备案。
- 报销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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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药报销需提供发票、处方、《渭南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门诊使用申请表》、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职工医保卡。门诊特殊药品处方需单独开具,不应与慢病药品、普通药品开在同一张处方上;住院患者使用特药(不包括外购特药),不需填写《申请表》,可根据特药适用范围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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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未办理特药申请鉴定手续且在统筹区外使用特药的,其鉴定申请批准之日前90天内的特药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统筹区外特药费用在参保地医保部门报销)。
- 适用人群 :
-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已缴费,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殊药品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
- 备案时限 :
- 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即从认定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治疗结束后,如需继续治疗且治疗用药方案不变的,直接由备案医疗机构延续用药时间,不需要重新申请鉴定。有以下情况的须重新申请备案:在用药周期内或一个治疗周期结束后,需调整用药种类的;特殊药品责任医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治疗的,以及中断治疗达到3个月以上的。
- 结算方式 :
- 经鉴定核准及备案后,参保患者可持特药申请认定备案表、责任医师处方在省内公布的所有特药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直接结算购药费用,基金支付标准执行参保地特药门诊报销政策。即:个人先自付20%后,剩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为80%,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70%。
- 待遇水平 :
- 参保人员使用特药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的首自付比例负担一定费用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特药费用数额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特药合规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按各统筹区特药相关政策执行。享受特药医保支付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重复享受特药医保支付相关待遇。
- 其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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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在一般药店买药不可以报销,只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药店购药,才享受报销待遇。特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药品目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凡符合使用特药限定适应症范围的参保患者,须按规定程序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才可以报销。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患者,分别由医疗保险基金直接报销医保结算价的75%或70%,超出医保结算价部分的特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不再享受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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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必须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药品;药品必须是特药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用量需符合规定;超出规定用量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特药能够得到有效使用,同时控制医保基金的支出。建议参保人员详细了解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报销,以确保能够顺利享受到特药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