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的支付规则如下:
一、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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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住院费、终止妊娠(含宫外孕)及相关并发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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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涵盖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输精管手术、人工流产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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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
不纳入报销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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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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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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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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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明确不纳入的费用。
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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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 :500元(基础) + 1600元(限额) =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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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500元 + 1800元 = 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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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 :500元 + 2800元 = 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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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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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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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手术 :如绝育手术1500元、取环80元等。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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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同时进行其他妇科手术可叠加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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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津贴标准为500元/人次。
三、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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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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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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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配偶无工作且未享受生育待遇时,按女职工标准的50%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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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 :
- 结婚证、社保卡、生育证、医疗费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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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申请 :
- 产假满30天后,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向医保部门提交材料办理结算。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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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符合政策规定的异地住院费用可按本地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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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处理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超过个人负担部分可转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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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计算 :以参保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0天/月计算津贴金额。
以上标准以各地政策为准,具体执行可能因地区差异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