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张掖,儿童先心病医保报销根据不同的医保政策和医疗费用情况,报销比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标准为 150 元,报销比例 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600 元,报销比例 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1200 元,报销比例 75%。如果是异地就医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标准为 2000 元,已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和异地急诊,报销比例为 65%,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临时自行外出人员,报销比例为 55%。
- 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 5000 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 0-1 万元(含 1 万元)报销 60%;1-2 万元(含 2 万元)报销 65%;2-5 万元(含 5 万元)报销 70%;5-10 万元(含 10 万元)报销 75%;10 万元以上报销 80%。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起付线为 2500 元,报销比例在以上每段比例的基础上提高 5 个百分点。
- 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过渡期内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已脱贫人口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实行直接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 100%;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市全额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 90%;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差额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 75%;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救助比例为 60%。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实行直接救助,年度起付标准为 2000 元,救助比例为 70%;因病致贫重病通过依申请方式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 5000 元,救助比例为 70%。
此外,参加张掖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儿童,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符合门诊慢特病政策,经申报认定后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相应病种年度限额内,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 70%,其中血友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等 10 个医疗费用高、参保人员负担重的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