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职工医保报销标准主要分为门诊和住院两类,具体如下:
一、门诊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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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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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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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2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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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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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如恶性肿瘤、肾透析等):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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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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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60%,退休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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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在职55%,退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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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在职50%,退休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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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在职70%-92%(视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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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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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2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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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26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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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院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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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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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首次住院200元,第二次及以上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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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400元,第二次及以上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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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600元,第二次及以上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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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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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医药费:在职85%,退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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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医药费:在职75%,退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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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医药费:在职65%-50%,退休70%-55%(按费用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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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
- 2025年度:486,420元(按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计算)。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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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 :需经批准,部分病种(如恶性肿瘤、肾透析)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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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算 :门诊费用计入起付线,住院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比例结算。
以上信息综合自南宁市医保局最新政策及权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