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
企业职工医保的缴纳始于 1998年 。1998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该决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需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尽管有资料显示职工医保的正式缴纳始于2001年,但这并不矛盾,因为1998年建立制度后,各地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准备和实施。因此,1998年可以被视为职工医保制度建立的年份,而2001年则是该制度正式实施并开始缴纳医保费的年份。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医保从1998年开始建立,并于2001年正式实施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