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和时间
发放标准
- 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
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 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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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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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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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的发放规则 :
生育津贴一般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到用人单位,然后用人单位要把这笔钱支付给女职工。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要足额发放给女职工;要是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就得由用人单位补足。
发放时间
- 产检费用和生育津贴的拨付时间 :
产检费用和生育津贴于生育医疗费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用人单位。
- 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 :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及以上,符合国家、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建议
- 确保连续足额缴费 :
用人单位需为参保女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及以上,以确保生育津贴的顺利发放。
- 及时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
生育女职工需按规定办理生育备案登记,以便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关注生育津贴的拨付时间 :
用人单位应及时关注生育津贴的拨付时间,确保在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和产检费用发放至女职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