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本级医保报销标准如下:
- 住院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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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定点医院: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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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院: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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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院: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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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一个年度内在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基础上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
- 住院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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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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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含)以下:91%(一级)、88%(二级)、83%(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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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万元(含):93%(一级)、90%(二级)、85%(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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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万元(含):95%(一级)、92%(二级)、87%(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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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各提高1个百分点。
- 异地住院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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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简称“京津沪广深”)的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各支付段均降低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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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津沪广深”的一级、二级医保定点或在“京津沪广深”之外的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降低住院报销比例。
- 门诊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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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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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县二院、县妇幼保健院):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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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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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滨医附院、滨州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三院等):55%。
-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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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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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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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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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报销。
这些标准自发布日期起生效,并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建议关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的官方公告以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