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和各地的司法实践,癌症病假是否可以是24个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相关规定:
一般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疾病的规定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地司法实践
观点一:只要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均至少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持有该观点的地区有北京、江苏、吉林、湖北、湖南等。
观点二:对于特殊疾病员工的医疗期,应当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不能理解为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持有该观点的地区有广东、浙江、山东、四川、重庆、安徽、河南等。
观点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是否能够直接享受24个月医疗期,需要经过“鉴定”的前置程序。持有该观点的主要是上海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