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异地备案后,参保人员在本地使用医保的相关规定如下: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都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回参保地就医待遇: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报销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其中,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特殊情况
因结算网络系统、就诊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相关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规定为参保人员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注意事项
备案有效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定备案有效期限,备案生效日期和备案截止日期以系统登记日期为准。
就医地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绩效考核、医疗行为监控、费用审核、总额预算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
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参保人员在就医前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了解具体的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