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售药店医保变更情况,综合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医保定点资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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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定点资格
若药店通过自检符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条件,需提交申请材料(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或法人变更登记表》)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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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与终止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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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终止医保业务需提交申请并暂停协议,经评估后重新确定是否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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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鹰潭市佑康医药有限公司梅园分公司因申请中止医保业务,已进入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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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范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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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服务项目
可在医保协议范围内增加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双通道药品等新型服务。
- 例如:仁怀市华仁大药房变更后新增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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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药品经营类别
增加或减少药品经营范围(如新增双通道药品)需向医保部门报备。
三、基础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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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变更
包括名称、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等变更,需在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 例如:仁怀市立康大药房变更后新增法人及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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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更新
变更后需在医保信息系统更新药店信息,确保医保结算正常。
四、申请与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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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填写《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或法人变更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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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审核
医保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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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与备案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医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药店可恢复医保服务。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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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需重新签订医保服务协议(重大信息变更需暂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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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具体流程可能略有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以上内容综合了医保政策文件及实际操作指南,具体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