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长期异地医保能在本地使用,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变更备案地等,且报销比例可能与异地就医有差异。
- 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如果确需回参保地就医,可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例如在某些地区,备案有效期内,参保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后,回本地看病就医就能按照本地就医的标准进行医保报销结算。
- 变更备案地
- 长期异地就医人员自经办机构审核异地就医申请通过之日起待遇生效,6个月后可申请居住地和参保地就医变更登记,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自由变更2次。如果能将备案地变更为本地,那么在本地就医就能正常使用医保。比如参保人原本备案的是外地某城市作为长期异地就医地,在满足6个月后,因回本地居住等合理原因,申请将备案地变更为本地,经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在本地使用医保了。
- 报销比例
- 即便满足上述条件能在本地使用医保,报销比例也可能与在异地就医时有所不同。不同地区的报销政策存在差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执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参保地的报销政策”,而且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比例与门特看病报销比例可能也不一样。例如深圳市内住院报销比例,一档医保在一级以下医院支付比例为94%,二级医院支付比例为92%,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90%,在本地使用长期异地医保报销时,具体比例需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可能会有所降低,通常降幅不高于20%。
- 补办备案情况
- 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补办临时外出就医备案的,备案起始日期不受限制。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异地联网结算。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手工报销。比如参保人因紧急情况在本地就医未提前备案,符合补办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或申请手工报销后,也能在本地实现医保报销结算。
- 特殊情况处理
- 长期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未满6个月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需返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但如果备案超过6个月,可申请终止原长期异地就医备案,返回参保地就医的,享受与参保地同等医保待遇,到省外其他统筹区就医的,可根据实际就医需求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这说明不同情况在本地使用医保的方式和待遇存在差别。
办理了长期异地医保在本地使用有一定灵活性,但需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同时要注意报销比例等细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