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因地区和保障类型而异,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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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疾病种类
包括恶性肿瘤(如肺癌、乳腺癌、胃癌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期)等20-25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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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专项疾病 :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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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疾病 :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Ⅰ型糖尿病、甲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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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条件
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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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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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医疗机构认定无法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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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疾病保险(商业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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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保障疾病
通常包含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6种核心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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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扩展疾病
保险公司可根据规范或合同约定,增加其他疾病种类(如深度昏迷、严重帕金森病等)。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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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大病医疗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覆盖急诊、抢救等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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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重疾险 :遵循《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需使用规范内名称和定义。
注意 :社保大病医疗与商业重疾险是不同保障体系,前者为公共医疗报销,后者为商业保险。具体疾病范围以当地政策或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