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最新政策,异地就医报销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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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范围
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涵盖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如异地转诊、急诊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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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要求
需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津医保”“津心办”等渠道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未备案费用需先行垫付。
二、报销比例与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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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 外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超过天津市门诊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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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及门诊特定疾病
- 个人先自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返回天津申请报销,报销比例通常为50%(具体以参保地政策为准)。
三、特殊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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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与异地就医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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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至医疗联合体或分级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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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往京津冀互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天津本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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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处理
- 未办理备案的异地就医费用需个人垫付,返回参保地后申请报销。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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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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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如户口本、居住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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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就医人员需提供转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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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流程
- 支持“一站式”结算,无法直接结算的费用需提供完整材料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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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 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以上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细则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