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工医保报销制度规定如下,涵盖门诊、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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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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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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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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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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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机构):在职85%,退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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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在职65%,退休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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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在职55%,退休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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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按一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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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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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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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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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项目处理
- 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需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上述比例支付
二、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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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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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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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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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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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年度累计200元起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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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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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在职86%,退休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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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在职89%,退休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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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92%,退休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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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支付限额
- 24万元(含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自付)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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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范围
-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10种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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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 在职89%,退休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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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支付限额
- 单病种5000-25000元,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500元)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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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与待遇 :职工医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退休后享受终身待遇;居民医保需每年缴费,待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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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可能根据政策变化调整,建议以最新官方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