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人员生育期间,若已参加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视为工资替代),高于原工资标准的全额发放,低于则单位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生育津贴余额需通过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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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基金对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入的替代,与工资不重复发放。单位已垫付工资的,生育津贴拨付后需比对:高于工资的差额补给职工,低于的由单位补足。财政统发工资的在编人员,需通过单位申请津贴余额。 -
发放标准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计算。原工资标准为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例如,剖宫产可享128天产假,津贴按对应天数计发。 -
特殊情况处理
奖励性产假(如地方计生条例增加的假期)由单位发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异地生育或手术的,津贴仍可通过单位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另由基金支付,与津贴分开核算。 -
申领流程与时效
单位需在职工生育后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津贴。累计参保未满1年的,待缴满12个月后再申领。材料需包含诊断证明、生育凭证等,由单位统一提交。
提示:在编人员应确认单位参保状态,留存产假证明。若遇津贴未足额发放,可向医保部门或财政部门投诉,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