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保总额预付制方案通过预付基金缓解医疗机构垫资压力,明确12个月累计结余要求,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机制,并强化基金监管与考核联动,保障资金安全与高效使用。
医保总额预付制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为核心原则,由医保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历史费用、服务量及绩效评估,按年度核定预付总额,超支部分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结余可留用激励控费。山西省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具体要求如下:
-
适用范围与资金保障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需累计结余≥12个月、居民医保≥6个月方可实施预付制;上年赤字地区暂停预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动态调整资金额度。 -
定点机构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需满足持续履约超1年、财务健全、经营正常、配合医保稽核及基金监管任务,且无司法纠纷或债务风险,部分情况可适当放宽。 -
资金拨付与使用规范
预付金按1个月左右支出规模核定,通过年度申报、部门联审后拨付,严控用于基建、日常运营等非医疗支出,需专款专用并接受台账审查。 -
监督与奖惩机制
动态跟踪资金使用效率,违规挪用将收回款项并终止后续预付;连续达标机构可提高预付比例,建立“结余激励+违规惩戒”双向调节体系。 -
与DRG/DIP支付方式协同
在总额控制框架下融合按病种付费,避免分解住院、过度医疗,同步推进药品追溯码全覆盖与集中采购,提升基金“精准滴灌”效能。
总额预付制通过前置资金管理实现医疗资源优化,但需配套完善协商机制与风险预警体系,山西省方案为全国探路提供实践样本。参保人需关注政策对就医结算、机构服务质量的影响,医疗机构则应强化成本管控与合规运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