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时,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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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其中“月缴费平均工资”为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方式为: $$ \text{月缴费平均工资} = \frac{\text{全年缴费工资总和}}{\text{参保职工人数}} $$
若用人单位未参保,则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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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限制
若计算结果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若高于3倍,则按3倍计算。若无法确定个人工资,则按当地标准执行。
二、差额补足责任
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例如:
- 女职工产假前工资为8000元,计算出的津贴为7000元,则需补足1000元。
三、法律依据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属于主观过错,需承担补足责任。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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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克扣,即使计算结果高于实际工资,用人单位也需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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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