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最新政策,生育津贴申领材料已简化为以下五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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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身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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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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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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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原件(需开通金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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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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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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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宁夏参保需额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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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与生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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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证原件或门诊诊断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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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发票及出院小结原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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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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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具的“在编/控制编人员”证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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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银行账户卡(支持任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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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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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宁夏参保需提供异地生育保险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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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需与单位证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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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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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可通过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的(如生育服务单、结婚证等),无需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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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为生育后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审核通过后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