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新农合慢特病门诊报销政策,具体报销比例及规则如下:
一、门诊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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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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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卫生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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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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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级别递减(县级65%、市级55%、省级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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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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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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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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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400元
起付标准以上、年度限额内的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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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支付限额
-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200元(如基础限额为5000元,则两种病种可叠加至7000元)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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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但年度起付线仅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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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不重复报销
四、法律依据
-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