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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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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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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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或手术时用人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累计缴费满1年或失业期间生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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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生育政策(如二孩、三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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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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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
- 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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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特殊情况
- 若单位因吊销执照、注销等原因未缴费,或无正当理由未垫付津贴,职工可在产假/手术结束后1年内自行申请
二、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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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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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月均工资/30)× 假期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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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单位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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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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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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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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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128天(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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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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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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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宫内节育器: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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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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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输卵管结扎:7-21天(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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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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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垫付
- 由用人单位在产假/手术次日起3年内申请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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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
- 用人单位未垫付或注销时,职工可在产假/手术结束后3年内直接申请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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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材料:身份证、生育证、住院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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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分开申领,后者按医保目录报销
以上信息综合自汕头市医保局最新政策文件及权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