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保跨市就医规定如下:
一、直接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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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
自2025年3月1日起,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采用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两种形式,参保人员按参保地政策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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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及门诊慢特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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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仅限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各统筹区门诊统筹定点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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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 :执行参保地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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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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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
执行就医地(即住院地)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不再提高异地起付线或降低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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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结算流程
- 使用社保卡在异地已开通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直接结算,参保人仅需支付自付部分。
三、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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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备案
全省范围内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无需备案,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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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按参保地相关政策执行。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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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及耗材 :仅限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纳入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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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异地人员 :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的人员无需备案,但需符合当地参保条件。
以上政策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旨在简化异地就医流程,提升结算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