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 缴费年限要求: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 退休待遇享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未达缴费年限处理: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可自愿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并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2022年达州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
- 门诊共济保障: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加强门诊特殊疾病保障。
详细论述:
1. 缴费年限要求
- 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2. 退休待遇享受
- 正常享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补足缴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可自愿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并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2022年达州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
4.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 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自然年度设起付线和支付限额。
-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建立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未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两病”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按90%比例支付。
- 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逐步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5. 其他相关政策
-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除了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还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
总结提示:
达州市退休职工医保政策通过设定合理的缴费年限要求,确保参保人员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通过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如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医疗保障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