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生育津贴实施计划生育的时间范围包括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两种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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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适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包括正常生育、流产(4个月以下15天、4-7个月42天、7个月以上98天)及剖宫引产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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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包括人工流产、引产、绝育手术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手术,津贴标准与生育津贴一致。
二、时间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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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以职工生育或手术当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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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间 :至费用发生当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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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本人工资60%的按60%计发,高于300%的按300%计发。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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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效 :需在生育或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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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需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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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存在差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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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天数 :如宁波规定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产假42天,剖宫引产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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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如成都市要求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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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依据
生育津贴的发放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策确定。
生育津贴覆盖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期间,需注意申报时效和地区政策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