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办理条件根据地区政策有所不同,但综合全国性规定和地方性细则,主要条件如下:
一、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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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或收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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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含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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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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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前重组家庭,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收养一个子女且家庭未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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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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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年龄需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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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申领:49周岁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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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申领:女方49周岁、男方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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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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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与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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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需为非农业或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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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公民只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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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与就业
- 不是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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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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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后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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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生育一个子女且离婚后未再婚/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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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子女死亡后,再婚夫妻中另一方未生育/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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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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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条件 :
《光荣证》遗失、损毁且子女数量未变化,可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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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政策 :
部分地区(如河北、金安、山西)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发放一次性奖励,需同时满足年龄、户籍等条件。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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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光荣证》(遗失需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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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交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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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发证 :审核通过后,当场或指定银行账户发放《光荣证》。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具体材料及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