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在省内跨地区使用的相关政策如下:
一、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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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
截至2025年4月,全国已有17个省(河北、河南、安徽等)的146个统筹区开通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功能,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异地医疗费用。
- 试点城市 :青海省、海南省、浙江省、安徽省、贵州省、河北省6个地区已启动试点,2025年将覆盖更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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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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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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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及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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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时效
- 2025年计划实现全国所有地区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预计2026年年底完成。
二、省内跨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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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结算
同省医保卡可跨市使用,参保人需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即可直接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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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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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通过省级平台完成信息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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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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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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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变更 :备案后6个月内不可变更或取消,需补充材料后恢复双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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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垫付 :异地就医仍需先行垫付,直接结算后由医保基金支付。
以上政策综合了全国范围内的最新进展,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