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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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40元/季,报销比例为55%,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季。其中,一般诊疗费的报销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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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报销: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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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报销:包括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基因1b型、非基因1b型)、布鲁氏菌病、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轻型、血友病中型、血友病重型、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癫痫(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康复治疗(未成年人)等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其他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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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用药待遇: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采取药物治疗并经备案后可自愿在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两病”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两病”用药无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高血压年限额为200元,糖尿病年限额为4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按糖尿病年限额标准执行。
沈阳市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涵盖普通门诊统筹、急诊报销、门诊慢特病报销以及“两病”用药待遇等多个方面,旨在减轻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