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医保生育险的报销方式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领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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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产前检查补助:怀孕7个月及以下产前检查补助500元;怀孕超过7个月的产前检查补助增加300元,达到800元。
- 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补助:包括门诊人工流产术补助300元,门诊药物流产术补助400元;门诊宫内放置(取出)节育器补助200元;绝育术补助女职工1000元,男职工600元;绝育术后行复通术补助3000元;参保职工在门诊进行人工流产的同时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补助360元。
- 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支付标准:自然临产阴道分娩(单胎顺产接生)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分别为4000元、2800元、1200元;剖宫产(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分别为7300元、6200元、3900元;胎膜早破(足月)经阴道分娩(单胎顺产接生)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分别为4300元、2800元、1500元;人工干预分娩(包括产钳助产术等)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分别为4500元、3600元、2700元;住院流产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分别为1100元、1000元、900元;住院引产不分医院等级均为1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其支付标准在以上分娩方式的基础上增加600元。
- 个人自付比例:住院支付标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自付比例为15%。个人自付部分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从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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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领取:
- 0.5%缴费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 0.9%缴费单位生育津贴计算:除西宁市外,各统筹地区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以每月30天计算,按日计发(即用人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X天=生育津贴);西宁市则按照生育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基数计算(即生育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天×X天=生育津贴)。
总的来说,青海省市医保生育险为参保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支持,有助于减轻生育带来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