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育四胎仍可享受生育金,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依法生育三胎或以上子女,并申请相关生育金政策支持:
-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生育金政策适用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或再婚证明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参保职工在符合政策生育时,可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等待遇。
建议计划生育四胎的家庭提前了解当地政策细则,确保符合申请条件,以便顺利享受生育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