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8天
关于流产后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综合各地政策规定如下:
一、津贴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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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以职工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则按当地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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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天数
根据妊娠月份不同,津贴天数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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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下 (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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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 (含引产):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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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7个月以上 :98天(按正常产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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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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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
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以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数为标准发放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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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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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按1.5个月计发,不足部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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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执行(具体天数需参考地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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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普遍参照国家标准,但可能对晚婚、晚育群体有延长津贴的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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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与工资的关系
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工资。若实际缴费基数低于最低标准,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申领条件
需提供生育或流产证明、工资单、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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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合并计算,不影响其他假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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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渠道咨询当地最新政策,避免因政策调整影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