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陕西省调整工伤残津贴,1-4级每月增加88元至74元不等,5-6级每人每月增加67元、56元,同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也有所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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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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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此次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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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8元、83元、78元、74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715.25元的,增加到3715.25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6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6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990.5元的,增加到2990.5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87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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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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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84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3087.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327.4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这次调整体现了政府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关怀与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随着社会发展得到相应改善,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