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罚款标准,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具体如下:
一、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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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的罚款
根据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未依法报批或验收不合格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可提升至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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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的罚款
若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先建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二、其他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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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恢复原状 :除罚款外,还可能被要求恢复生态环境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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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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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还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工程合同价款1%-2%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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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年修正后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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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2016年修正后第六十一条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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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额度 :具体罚款金额需根据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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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若违反规定,将面临独立处罚。
以上信息综合了最新法律条文及权威解读,适用于一般建设项目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需参考《海洋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