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主体及要求如下:
一、编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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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方案的第一责任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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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水土保持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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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独立完成水土保持调查、规划、设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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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的方案需满足工程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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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
若建设单位自身不具备相关技术条件,可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完成。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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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委托机构需取得甲、乙、丙三级资质证书,分别对应不同项目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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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资质可承担全部级别项目,乙、丙级仅限省级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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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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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内容
方案需包含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及投资等内容,并符合《水土保持法》及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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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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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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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项目由水利部审批,省级以下项目由省级水保局或学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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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可免审批,但需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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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明确要求在特定区域(如山区、丘陵区等)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必须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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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审批制度 :根据项目规模和影响范围,由不同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总结
水土保持方案需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或委托有资质机构完成,且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方案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