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家庭成员的认定需结合法律条款和地方政策综合判断,主要分为基本条件和特殊情形两类:
一、基本认定条件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各地实施细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
户籍状况 :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
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财产状况 :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财产认定标准。
(一)共同生活成员范围
包括:
-
配偶 ;
-
未成年子女 ;
-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者);
-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如父母、养子女、继子女等)。
(二)不计入共同生活成员的情形
-
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二、特殊情形处理
-
分户认定
-
已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子女因无房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或父母因无房/生活不能自理与成年子女长期共同居住的,可分户认定未婚成年子女;
-
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成员。
-
-
非共同生活成员的赡养义务
- 具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未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应按规定计算其给付的赡养抚养费,并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
户籍与实际居住的差异
- 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等,若实际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可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三、审核要点
-
收入核算 :以家庭为单位核算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社保、个税等必要支出);
-
财产界定 :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执行财产;
-
动态管理 :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申报调整。
四、补充说明
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特殊困难人员(如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可单独申请。不同地区对“长期共同居住”的认定可能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获取具体细则。